闽水函〔2020〕634 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: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,我厅对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闽水〔2018〕35 号)的附件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作了修改,现予以发布,请严格执行。具体修改内容如下: 一、修改第四条 第四条中的“承揽项目评价信息有效期按签订的合同工期计算,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”,修改为“承揽项目评价信息有效期以一年计,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”。 二、修改第六条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以下社会综合良好信息的,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: (一)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,信用等级为AAA 的得 5 分,信用等级为 AA 的得 3 分,信用等级为 A 的得1 分; (二)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 B 级的,得 2分; (三)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,等级为一级的得 3 分,等级为福建省二级的得 2 分,等级为福建省三级的得 1分; 社会综合评价信息有效期按相关文件或证书的有效期,自取得相应良好信息之日起计。未载明有效期的,有效期按 1 年计。 申报加分应提供相关文件、证书等佐证材料。 三、修改第七条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,并有以下项目获奖信息的,科学技术奖,获奖文件中排列取前三名; 工程奖,获奖文件中,施工单位取前五名、其他资质类单位取第一名,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: (一)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(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、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)的得 10 分; (二)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、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(国家优质工程奖)、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、中国水利工程优质(大禹)奖奖项的得 8 分; (三)获得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、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、福建省科技进步奖的,一等奖(金质奖)得 8 分、二等奖(银质奖)得 6 分、三等奖(铜质奖)得 4 分; (四)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 6 分; (五)获得福建省水利科学技术奖的,一等奖得 3 分、二等奖得 2 分、三等奖得 1 分;获得福建省“闽水杯”优质工程金奖得 3 分、银奖得 2 分。 获得上述奖项得分最高上限 10 分,累计加分高于 10 分时按10 分计。 项目获奖评价信息有效期第(一)项为 3 年、其余为 2 年,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申报加分应提供获奖文件等佐证材料。 四、修改第八条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,因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表现优良,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,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: (一)福建省在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 A级,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积极配合并被通报表扬的,加 3 分。 (二)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标准化工作被通报表扬的,加 2 分。 (三)参与省水利工程建设“质量月”活动被通报表扬的,加 1 分。 通报表扬评价信息有效期为 1 年,自被通报表扬之日起计。
申报加分应提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文件。 五、第十四条中“第(一)、(五)、(六)项信息评价有效期为 3 年,自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之日起计”,修改为“第(一)、(五)、(六)项信息评价有效期为 1 年,自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之日起计”。 以上条款修改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,已评价信用信息自执行之日起均按修改后的条款计分。
福建省水利厅 2020 年 10 月 10 日 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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